天府新區(qū)航空旅游職業(yè)學院
2019年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fā)展,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我院國家獎學金評定管理辦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申請、評定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計劃財務處、各院(系)和相關部門共同配合搞好資金的管理和發(fā)放。國家獎學金的評定、管理與使用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法規(guī)執(zhí)行,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專款專用,落實到人頭。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學院評審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工作,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管理和發(fā)放。
第三章 獎勵標準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五條 評選對象及獎勵方法
1.評選對象:我院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
2.獎勵標準:8000元/人/年。
第六條 評審機構
國家獎學金學院評審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劉存緒 副組長:唐健禾
成員:雷莉霞 王志鴻 伍瑩 陳剛 馮雨
國家獎學金學院評審委員會
王元瓏 唐健禾 雷莉霞 王志鴻 伍瑩 陳剛 馮雨
職責:全面實施學院的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和發(fā)放工作,決策學院的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
國家獎學金院(系)評審工作組
組長:王志鴻
成員:馮雨 任春生 朱學鼎 李偉 代羽 王星岷
職責:負責院(系)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向學院評審領導小組提出院(系)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
國家獎學金班級學生民主評議小組
組長:輔導員
成員:團支部書記、各班學生民主推選出的學生干部3人、各班級的學生代表2人(學生代表為非學生干部)、各寢室代表2人。
職責:受理審查學生個人申請,按評審方式進行,班級民主評議,向院(系)評審小組提交班級評審結果。
第四章 評審條件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基本條件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2.學習條件 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異。申請人學習成績優(yōu)異的量化標準如下:
(1)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在評選范圍內均位于前10% (含10%,下同),且沒有不及格科目。無違紀違規(guī)記錄。
(2)如果申請人的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中的任何一項沒有進入前 10%,但均在前 30%以內,必須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chuàng)新發(fā)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xiàn)特別優(yōu)秀(“特別優(yōu)秀”解釋詳見附件1),方可申請國家獎學金,否則不具備申請資格。學生的學習成績排名以教務處提供的加蓋有教務處印章且有經辦人和教務處處長簽名的排名為準,綜合考評詳見(附件2)。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八條 學生申請程序
學院下達國家獎學金評審通知后,由各院(系)向學生公布書面通知并做好宣講和推薦工作。符合條件的學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并提交本人上一學年度學習成績單和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xiàn)突出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院(系)評審程序
院(系)在學生完成申請后,全面開展初評工作。
1.學生思想品德、政治素質、遵守校規(guī)校紀的情況應廣泛征求班級同學、輔導員、任課教師的意見并結合實際表現(xiàn)進行評定;
2.根據學生本人提供的綜合素質證明材料,結合其專業(yè)特點,通過院(系)資助工作認定小組的集體研究、討論確定。
3.根據學院下達的名額計劃,推薦本院(系)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建議名單,建議名單應在各院(系)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名單報送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條 院級評審程序
學生處嚴格按照國家獎學金評定條件對各院(系)推薦名單進行綜合審查,提出學院當年獲得國家獎學金學生建議名單,并在全院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名單上報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確定最終上報學生名單,按規(guī)定時間上報省教育廳審批。公示階段如有學生向院(系)評審工作組提出申訴,評審工作組應及時研究并進行復核。如學生對評審工作組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向院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六章 國家獎學金發(fā)放
第十一條 國家獎學金由學院計財處發(fā)放,匯入獲獎學生本人提供的銀行卡中,學生本人簽字確認,不得代領。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評審工作要堅持群眾路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獎學金評定規(guī)則,杜絕弄虛作假。對于不遵守有關規(guī)定,在評選中出現(xiàn)失察、失職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評審工作要嚴肅認真,規(guī)范程序,廣泛聽取意見,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正。國家獎學金評選后,凡發(fā)現(xiàn)學生有弄虛作假者,取消其資格且不得參加下一個學年度的評選,并收回榮譽證書。
第八章 附則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生資助中心負責解釋,若有最新政策,本辦法服從最新政策。
附件:1. “特別優(yōu)秀”解釋
2.綜合測評分數統(tǒng)計表及年級評議分數統(tǒng)計表。
